2012年8月10日 星期五

攝影記者的美麗與哀愁


文/吳逸驊(台灣新聞攝影研究會理事長)


攝影術發明一百多年以來,攝影迷人之處在於能複製【真實】。

【真實】是今日在媒體工作的攝影記者致力追求理想,透過相機把真實的新聞事件傳送給閱聽人,更是攝影記者每日的工作。

許多業外攝影愛好者或學生,對攝影記者這行業充滿美麗的想像,例如能夠用最新、最好的器材;接觸一般人無法接近的事件,或者到處旅遊,到處跑,又能拍照,是最佳的行業。

的確,攝影記者迷人之處,在於能四處遊走,拍攝一般人無法獲得的影像。例如能前往英國奧運現場,以最近距離觀看奧運。美食攝影則是能吃遍大江南北,旅遊攝影更能玩遍全世界,娛樂的攝影則可接觸大明星。而哪裡有衝突哪裡衝,哪有災難哪裡去。如此工作型態給人許多浪漫的形象。



無論攝影記者工作於報紙、雜誌,或說哪一類的工作,黨政、藝文、娛樂等等,甚至躲在車上的【狗仔】特勤組的攝影記者,值班119。如果你了解他們的工作內容,可能有不同想法。

每天晚上十點左右,每個攝影記者都接受到命令,長官指示隔天要拍那些新聞,平均一天三條新聞上下。接到【機動】命令的攝影,則是整天待命狀態。於是攝影記者,背相機、電腦,甚至梯子,出發到現場。如果採訪災難新聞,攝影記者除了要跋山涉水,想盡辦法把畫面傳出來。

攝影在現場要拍哪些畫面,如果現場有文字記者,一定要問要拍哪些,若無文字,攝影記者要有新聞概念,絕不是自行表現,就如大報社長官曾說,報紙不是讓攝影辦攝影展的地方。一位資深的攝影記者說,攝影像買菜一樣,長官出菜單,攝影負責採買。換句話說,台灣攝影記者不被鼓勵有自己風格,只要把決定性瞬間掌握住,所謂【風格】可是媒體的立場。

攝影記者工作甘苦說不完,但若攝影記者遇到法律問題,那可能就很頭大了。
之前有攝影記者在靈堂拍攝死者的照片而被家屬提告。不論告訴是否成立,被告者都是第一線攝影記者,凸顯攝影記者在跑新聞時承受無形的壓力有多重。

攝影最重要宿命就是一定要在現場才有畫面,而在現場衝鋒陷陣的攝影記者,往往經不起【漏】的壓力,一旦漏的重點畫面,檢討起來,攝影記者可能工作不保,但一躍過法律那條線,訴訟的程序,又是報社的成本,若告訴成立,不僅報社,攝影記者也可能要賠償。
攝影本質上有侵略性,因此法律成為最後保障雙方的界線。因此在媒體高度競爭的時代,攝影記者需要熟知法律知識,在採訪時,何時何地可以拍攝,如何獲取照片等等法律問題,是目前攝影記者最需要了解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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