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 星期五

減輕濫訴媒體 法界籲建調解機制



記者林朝億(右二)的民、刑事官司過程,成為傳播學界討論的焦點。(宋小海攝)


記者宋小海/報導

新頭殼網路媒體報導立委謝國樑針對旺中購併中嘉網路案施壓NCC,後續遭控告妨害名譽,並聲請假扣押,訴訟手段與2004年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對付《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如出一轍。12月5日,臺大新聞所、臺大公共政策與法律中心舉行「落實新聞自由與人權保障」座談會,除了檢視假扣押程序是否合理,亦在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之前,探討台灣是否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否解除或修正刑事誹謗罪相關法令,不過現在場人士並未對此有所共識。


假扣押裁定書遲送

立法委員謝國樑對林朝億及新頭殼負責人蘇正平提起民事、刑事訴訟,並且對2人聲請各250萬元的假扣押獲准。案發後學界、媒體人士批評,謝國樑撤銷假扣押聲請,但民、刑事訴訟仍在進行。




新頭殼網路媒體記者林朝億說,過去在曠文琪鴻海假扣押時,自己即擔任記協執行委員參與此案處理。現在自己擔任記協會長,則直接遭遇官司,在決策為求公正予以迴避,由其他記協幹部進行處理。林朝億說,台北地方法院在9月13日即做成許可假扣押聲請的裁定,但是許可理由的裁定書逾2個月,直到11月30日才從郵局寄出,可見法院處理程序亦有瑕疵。

他更指出,依據民法假扣押核准應是向被告求償,而被告有脫產之虞才會許可,但裁定理由書則說:「所述假扣押之原因,雖僅以起訴之事實為唯一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以擔保應足以補之。」假扣押看似只要原告願意提供擔保,「有錢就好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委高涌誠,同時擔任此案的辯護律師。他解釋說,基於律師倫理並不適合對進行中的案件進行評論,不過假扣押程序已經完結,而此案的社會輿論有待澄清、牽涉更高的公共利益討論,再加上當事人同意認可,因而有必要出面說明。

高涌誠表示,即使原告謝國樑並未自行撤銷假扣押,其實抗告成功的機率也極高。對於林朝億質疑裁定理由,高涌誠則回應說,十年前法院裁定假扣押,確實只要提供擔保金即可。因為尚未進入實質訴訟,裁定法官也很難瞭解誰有理由,因此目的是為了儘快進入「暫時狀態」保障原告權益。

對於申請假扣押程序,高涌誠指出法律已有修正,當中與鴻海企業以經濟優勢假扣押工商時報記者的案例也有所相關。目前原告申請必須提出一定證據資料,指出被告有脫產嫌疑,至少要寄出存證信函,而被告收到後移轉財產等,這時法院才會准許假扣押。

高涌誠說,目前法院實務上核准假扣押的比例約低於三成;而法院核准此案假扣押雖不至於錯誤,但每位法官自由裁量並不一致,顯示法院的不平等,也容易使人民猜測,是否因為原告是立法委員,才會裁定假扣押。

「在司法審判之前就採取假扣押,我們是不能接受的。」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常務委員劉明堂表示,當記協辦公室確認假扣押裁定後,即想起過去鴻海對工商時報記者假扣押的案例,並發出聲明指出,誹謗訴訟還沒進入審判就給予壓力,是否會寒蟬效應?目前記者薪資普遍不高,除了假扣押將直接影響記者生活,訴訟程序的威脅也容易使記者在報導中自我限縮、避重就輕,政治人物卻經常利用司法工具化來解社會壓力及責任。

劉明堂並提及,過去媒體界即有誹謗除罪化的呼聲,例如《中國時報》在2008年即有社論指出:「政治人物不管是『行政首長』、『國會議員』或是政黨領袖,其實都是權傾一時的實力人物。一方面他們的所言所行,都該比一般平民受到更多的公評,也就應該更有容忍的責任,另一方面他們動見觀瞻,遠比一般平民更容易藉由媒體舞臺發聲自辯自衛,所能得到的防護效果有時更甚于曠日費時的法院判決。」

兩公約接軌 誹謗除罪化待商確


同時身為「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的高涌誠則指出,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已涵蓋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而今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發表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也指出「政治領域的公眾人物進行公共討論的情況下,《公約》對於不可限制意見表達所表明的價值特別的高。 因此,僅以被視為汙辱公眾人物之言論表達之事實,並不足以被合理為施加刑罰的理由。」、 「締約國也應考量毀謗罪的除罪化」。

高涌誠表示,目前台灣訂有〈兩公約施行法〉,要求國內法律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過去在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當中的協同意見書,其實也趨近於目前兩公約的見解。不過如何在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名譽權及隱私權等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也須視個案不同處理,而兩公約對誹謗罪透過民事或刑事處理,仍有開放討論空間。因此是否需要因應兩公約廢除刑事誹謗罪,他個人有所保留。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王照宇也顧慮,假使除去刑事誹謗罪,使民事誹謗求償成為恢復名譽的唯一途徑,也有可能造成假扣押獲准的機率提升。


調解機制減爭議 保護基金應擴充

高涌誠另建議,由於法院經常對新聞媒體運作並不瞭解,或可仿照公共工程案件審理過程,透過立法規範,強制在進行司法訴訟前,讓媒體必須先經過調解委員會程序。透過媒體人士及外部監督評量,也減少讓記者沒事就上法院的機會。

劉明堂則指出,對於記者遭遇官司的保障,記協1995年成立之初就設立記者保護基金,補助個別記者為合法權益訴訟,不過到目前為止總金額僅大約新台幣27萬元。

政治大學新聞系副教授劉昌德認為,大多數的司法訴訟過程就有如目前「佔領運動」所批判的現象:百分之一的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力,容不得自己受損,而耗費百分之九十九的司法資源。過去新聞媒體大多講自律或共管,他也贊成高涌成提議的調解機制,並開放讓公民參與。

劉昌德進一步提到,與台灣記協提供的訴訟保護基金比較,美國專業新聞記者協會(Society of Professional ournalists,簡稱SPJ)亦提供面臨官司中的個別記者訴訟基金的支持,藉此支援公民記者。僅管金額不足以彌補薪資的缺額,但集體組織的鼓勵展現出應有的姿態。至於如何讓基金更大,除了須積極對外募款,要求媒體業者提撥一定經費,否則媒體業者很容易在記者被告時撇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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