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1日 星期日

記者跟追遭罰不違憲 大法官籲修警察裁量權

司法院於7月29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第689號解釋內容。




記者宋小海/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7月29日作成第689號解釋,指出新聞記者因採訪「跟追」他人遭拒,勸阻不聽而依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處罰之規定並不違憲。

針對裁罰由警察機關先為執行,大法官卻在解釋文中建議內政部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此釋憲案共有11位大法官提出意見書,其中對解釋文未能積極處理警察裁量權多所批評。而在司法院記者會決定於7月29日下午5時公佈釋憲結果,除了蘋果日報代表即選在半小時後召開記者會表達不滿,民間團體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後續也對釋憲未能釐清警察角色表達關切。

本案源自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於2008年跟拍神通電腦集團副總苗華斌、藝人孫正華夫婦,而苗華斌兩度寄送存證信函拒絕跟拍,後續即援引社維法第89條第2款報警阻止並開罰。王煒博抗告敗訴後轉而聲請大法官釋憲,並在今年6月1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


社維法第89條第2款獲判不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在釋憲案記者會表示,大法官之所以受理此釋憲案,在於闡釋新聞自由、劃清新聞採訪者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與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自由權益界限,因此具憲政意義。

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大法官解釋認為該法均無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大法官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解釋文指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警察行政介入仲裁 釋憲理由書籲檢討修法 

在個人自由與新聞自由的論述之外,警察機關做為裁罰機關的爭議,大法官解釋理由書則認為並沒有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指「立法者雖未採取直接由法官裁罰之方式,然受裁罰處分者如有不服,尚得依社維法第55條規定,於5日內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讓管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以為救濟。」

儘管如此,解釋理由書也留下但書,對警察在社維法第89條第2款的角色提出修法建議,表示「法院與警察機關職掌、專業、功能等之不同」,是否宜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相關機關(內政部)應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以為周全規定。


釋憲未釐清警察權限 大法官提異見

雖然15位大法官作成合憲解釋,卻也有11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部分不同意見書」;其中對於警察裁量權爭議,大法官林子儀、徐璧湖、許宗力、許玉秀、李震山等人皆在意見書提及可參考保護令制度等方式,修正目前警察行政體系直接介入仲裁的危險。

然而為何警察裁量權未在釋憲案充份釐清?大法官許宗力在意見書中指出,「多數意見或擔心改採『法官保留』,會增加簡易法庭法官的負擔,甚至導致社會秩序維護法或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規定的警察裁罰職權,均被迫改由法官為之的骨牌效應。」

「或認為由警察介入審查,縱有限制新聞自由之風險,但反正事後仍有請求法院救濟的可能,或認為系爭規定實際的案件不多,不值得為了少數的案件勞師動眾,因此不認為系爭規定有牴觸正當程序之虞,即使修法,立法者仍享有修法與否的裁量空間。」許宗力在意見書批評這是「警察行政全面法官化」的空泛想像,而將憲法原則棄諸不顧。

「僅設簡易救濟程序,在不明究裡的減輕司法負荷慣性思維下,輕易放棄司法定分止爭的核心工作,而使權力大大地向行政權傾斜」大法官李震山也在意見書中指出,大法官多數意見僅於檢討改進部分婉轉微言,無助落實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