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新聞人語】我也當過蔡英文的狗仔




文/林朝億(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 )

 是的,我當過跟蹤蔡英文的狗仔。那是2000年9月底的下午,無意間得知民進黨團幹部被通知到某個地點集合,且不要被外界知道。不久,就看到他們低調地坐進了一輛停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前廂型車。等到了那時還叫做來來飯店的17樓後,不久,我看到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頭低低地走進去跟他們密會。

 會面後,電話打一輪得知,原來蔡主委是跟他們報告前幾天她與新加坡資政李光耀會談內容。隔天報紙刊出,《中國時報》、《聯合報》同業馬上跟進,蔡英文跟在野黨立委報告的內容也一五一十地刊在報紙上。回顧當時社會氛圍,朝野領袖紛紛晉見李光耀,出來後不發一語,不對國人說明,一副台灣又回到了密室政治的時代。

 我必須坦承,一開始跟蹤民進黨立委與蔡英文時,純出於新聞記者的好奇心與第六感,沒有什麼「正當理由」。比照2008年《蘋果日報》記者跟蹤受訪者被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處罰為例,我是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被罰3千元的。幸好大法官會議已經受理《蘋果日報》記者提出的釋憲申請,並打算在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除了將討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關係外,也讓我們得以審視這個違警罰法被宣告違憲後,拼拼湊湊修改而來的《社維法》的現時性與妥當性。

 新聞採訪就是這麼一回事。像個偏執狂一樣,隨時隨地懷疑新聞對象有什麼不軌之事,或又對你隱瞞了哪些事情。但這樣的假設,十個有九個摃龜。既然摃龜了,對於多數人而言,當然就難以構成所謂的「正當理由」。但沒有所謂的正當理由,並不就代表沒有公共利益。因為,這個公共利益其實很大一部分是植基於替公共人物卸妝,或是凸顯他們言行不一的本質。

 這些年從事新聞工作下來,我們必須坦言,由於媒體產業需要龐大的資本投入,以及社會本來就存在著不平等的現象,說媒體是為民喉舌,是言過其實。即便再怎麼高舉公眾對媒體的親近權,多數版面刊登著只是強者的聲音而已。尤其是為了取得這些強者的信任與信息,搶到獨家,多數的記者其實不太願意跟自己的消息來源對抗。久而久之下,「公眾人物的利益」就會被當作是「公共利益」了。

 其實,「公眾人物的利益」有時候是跟「公共的利益」衝突的,甚至是可能反民主的。要打破這種「公眾人物的利益」的結構,除了媒體人必須自我反思外,也必須磨練出不同方式取得訊息的技巧。這其中除了類似歐美的《資訊自由法》透過司法訴訟逼迫官方揭露隱匿資料外,跟監新聞當事者也是不該被排除的方法之一。

 不幸地,我們卻驚覺原來用來保護夜歸婦女不被宵小跟蹤的《社維法》第89條第二款,居然也被拿來箝制記者的採訪權利。一條保護弱勢的法令居然被拿來當強勢者的保護傘,不禁令人膽寒。我們承認,任何文明社會總是該有個機制防止受到他人無謂的騷擾。以較文明的《家暴法》為例,要禁止有施暴紀錄的人接近被害者的保護令,都還需經法院審理,但《社維法》卻任意授權警察機關只要接獲當事者檢舉,告稱「勸阻不聽」後即可裁罰,未免授予警察太大的權力吧?

 筆者作為新聞工作者當然會比較站在主張新聞自由的立場上講話。因此,如果有人批評記者總是把自己採訪權益無限上綱,忽略了受採訪者的個人隱私;對此,我們願意虛心接受。只是作為關心台灣自由民主發展的一位公民,我們希望在平衡這種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爭議中,是否應該有更文明、更進步的方式呢?也就是,一、除非牽涉到保障兒少、身障者等弱勢者權益外,關於《社維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制止令,都應經由法院審理;二、除非跟蹤者再度違反法院制止令,否則要處罰跟蹤者時,法院也應科以原告必須提出確有因跟蹤行為而導致身體或精神上損害之舉證責任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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