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 星期五

【記協會訊】預算法禁政府新聞置入 聯盟回應聲明



2011年1月12日 聯盟聲明

立法院今天(1/12)三讀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修正案,規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的轉投資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時,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同時,行政院長吳敦義也表示,預算法的規定讓各部會及地方政府都能嚴守紀律,行政院會樂於配合及履行。對此,「反收買新聞」聯盟發表以下回應:

一、對於朝野黨團願意拋棄黨派成見,迅速回應社會反對政府收買新聞聲音一事,反收買聯盟表達肯定態度。但我們再次強調,修改預算法這只是整體修法工程的第一步。我們除了重申反對所有政府置入行銷外,也呼籲朝野政黨進一步提出完整的修法配套,包括《政府採購法》、《公務員服務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等相關法令的修正與增訂「反置入」條款規範,明文禁止政府編列置入性行銷之宣傳費用,並且明訂新聞節目不得接受任何來自政府或民間與商業團體的置入性行銷;而行政院也應儘速提出相對的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以免拖延立法進度。

二、修正案中所謂的「含有政治性目的的置入性行銷」字眼反而可能留給有意偷跑的機關一個模糊的空間,我們認為法案中不應有「政治性」與「非政治性」的區別,只要是政府作的「置入性行銷」,不論何種目的,便是「政治性置入性行銷」,此項修正案禁止之範圍應包括所有政府的置入性行銷活動。近年來,各級政府透過成立、捐贈財團法人,舉辦大型公關行銷活動,例如正在進行中的台北花博以及建國百年基金等活動。這種私設小金庫作法,不僅規避了審計、採購等規範,也危害了民主監督基礎。本次立院通過之預算法修正案,將受規範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限制在50%以上,實乃援引過去陋規,讓整個反對政府收買新聞禁令出現了嚴重的漏洞,令人相當遺憾。反收買聯盟強烈要求,應進一步修正相關法規將這些小金庫及政府能實質控制的準公營事業納入監督機制外,也應全面修法針對民間團體或公司等機構,禁止對新聞節目進行置入行銷等行為。

三、雖然行政院長吳敦義已於去年底下令各級政府絕不以買新聞方式宣導政策。但是近日來,我們還是注意到部分平面媒體出現疑似透過相關基金會進行的置入行銷,而疑似由政府部會於電視新聞時段購買的相關報導也還持續播放。更令人訝異的,居然傳出疑似由工業局以贈予稿費方式透過部落客宣傳擴大石化產業規模的政策。反收買聯盟要求行政院應即展開調查,公布調查結果,並針對違背長官命令的相關官員進行懲處,否則將給外界說一套、做一套的敷衍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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