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國民黨再修組織法 NCC獨立性名存實亡



國民黨在朝在野,對NCC組織條例第4條解讀大不同。(圖/顧美芬攝)



編按:回顧2005年10月25日16時54分的立院現場,備受爭議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條例第4條委員產生方式,在朝野激烈較競下,終於以113票贊成比98票反對的優勢,三讀通過時值在野的國親版本丙案,當時國親黨團還向在場的媒體鼓掌恭賀從此獲得充分的言論自由。未料隔4年後,國民黨重新執政,卻又再提案擬修定第4條,將任命方式改為行政院長提名;這種角色異處,否定自己過去作為的錯亂行為,所求為哪樁?恐怕是繼中央社、公廣事件之後,為馬政府再添一筆干預傳播自由的罪名。 


文/林靖堂


 據報載,近日立法院國民黨團提案並排入議程,基於行政一體與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擬修定通訊傳播組織法第4條,將現行NCC正副主任委員的產生方式,由委員互選任命改為行政院長提名,經立院同意後任命。同時,增加NCC委員退場機制,不適任者,得由行政院長免職之。

 此案之提出,鑿於NCC審查旺旺中時集團負責人變更案所產生之爭議,當時立委認定,中時旺旺負責人變更案之裁決,NCC委員有違法濫權之疑,遂決定連署提出修法,訂定NCC委員的退場機制。然當時行政院長劉兆玄則以「應審慎處理」,間接表達不同意見。只是,劉揆已因八八水災之責下臺,新上任的吳揆未曾表態,立委新會期開議,此案順利排入議程,似乎有順水推舟之勢。

 NCC為獨立機關的特殊設計,起因於台灣的政治民主化過程與媒體發展歷史,為了擺脫特定政治勢力介入媒體監理與直接間接控制媒體,參考美國FCC組織架構而創設。然成立後,其獨立機關的地位與設計,卻因藍綠政黨惡鬥以及媒體監理爭議,屢屢受到挑戰與限縮。而今,近日立委的修法提案,似乎又將使得NCC的獨立性再度受到剝奪與限制。

 NCC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後任命之。」這是一項合於中華民國憲法,卻無法在當前台灣藍綠惡鬥且國民黨一黨獨大的政治環境中,獲得公民社會信任的選任制度。而今,一黨獨大的國民黨,更試圖要將NCC的正副首長,由互選改為由提名任命。試問,一個「合議制行政機關」,正副委員由行政院提名立院同意,若委員間產生上下隸屬關係意識後,能否維持原有之「合議」的精神?

 退場機制方面,立委所提NCC組織法第4條修正案中,增列「若NCC委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行政院長得予以免職」相關條文。此項條文中何為「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毫無明確定義?又獨立機關官員之任免,由行政院長依極為模糊之法律文字授權裁奪,將可能引發政治介入與濫權爭議,以此NCC實際上亦已無獨立性可言。

 NCC的誕生,緣於台灣政黨間的互不信任,當時賦予獨立地位並催生其成立之在野國民黨立委功不可沒。於今政黨二度輪替,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卻又剝奪其實質獨立性,如此對於台灣的市民社會無法交代,對於媒體亂象的改革更無助益。過去第一屆委員曾因此團結一致,擁互其獨立地位,二屆委員又將如何面對?


(作者為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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